一、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
根据司法实践,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竞业禁止条款。
2、在用人单位的员工守则或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很多企业虽然制定了员工守则或内部规章制度,但都没有明示过员工,或员工在诉讼中就称没有见过此文件。所以建议企业在向员工明示后,让员工予以确认。作为员工,也要在认真核实后,再予以确认。
3、在员工离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解聘中签定有相关条款。
以上三种形式,如果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
二、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条件
我们认为,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
2、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3、竞业禁止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劳动者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这种不作为义务的民事责任方式通常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如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同时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该劳动者应当同时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4、竞业禁止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5、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6、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则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