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一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特点:
其一,以小时计酬为主。即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是按照劳动者工作的小时数计算劳动报酬,而不是像全日制劳动者一样采取按日或按月计酬的方式。这种计酬方式是由该用工形式每日不超过四小时的特点决定的。
其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是说,该用工形式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工作的时间少于半天,一周不超过三个正常工作日。至于劳动者在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同样可能达到这个水平,总体上也可能达到与全日制劳动者相等的水平,但其仍然是非全日制用工。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
1、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试用期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