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申诉人和被提起仲裁的被申诉人双方。
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劳动部1993年9月23日印发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3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
“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等。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有多长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此外,法律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