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劳动争议处理通常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应当退出该案的审理。根据回避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仲裁员、审判人员等具有回避的情形时,主动提出回避,即不参与或退出对案件的审理。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仲裁员、审判人员等回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