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
依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从争议标的上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具体来说,下面这些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
5、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与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此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以上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