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月经期间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尤其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立卫生室及冲洗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侯间和处理间组成。等侯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来确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200名时,增设一具。”“最大数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的工作,单位可发给女工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国务院法制办在就业促进法、禁毒法、义务教育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审查工作中十分重视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精神的衔接。全国妇联指导各省(区、市)妇联积极参与地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已有5个省修改通过了本地的实施办法,另有近20个省份将地方实施办法的修改纳入立法规划,正在进行调研论证工作;全国妇联草拟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现已听取了各方面意见,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与有关部委联合下发。
民政部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努力为提高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中的女性比例提供法律保障。农业部指导云南、新疆、陕西、浙江等地在其新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沟通,起草了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文件。
全国妇联提出,2007年,要推动各地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内容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妇女权益保障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推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有关妇女名额和比例的内容审议通过;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改,力求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制定或修改物权法、社会保险法、农民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过程中,注重体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考虑妇女群体的特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