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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从事哪些劳动

此文章帮助了92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从事哪些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包括:

(一)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除此之外,单位要注重女职工月经期的保健,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1天,算作劳动时间。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女职工怀孕期和产期,依法应当享有产假。所在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给女工赔偿金也不行。另外,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否则就造成女职工生活困难等不利后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女工对此要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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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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