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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与哪些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不签行不行?

此文章帮助了266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要与哪些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则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之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就将竞业限制的主体限定在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内。主要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缘由就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若不分掌握商业秘密或不掌握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一概适用竞业限制制度,则有悖于该项制度最初之设立目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针对以下几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一)高层管理者;

(二)技术研发人员;

(三)高级营销人员;

(四)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财务管理人员。所以,并非任何员工都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仅仅是那些掌握了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才可能成为竞业限制的适体。而用人单位则要承担证明该员工掌握了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

二、员工不签竞业限制协议行不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可以得出

员工是可以不和用人单位签竞业限制协议的。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竞业禁止虽然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但是它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因此竞业禁止合同要合法有效,必须对员工的基本生活没有损害,也就是既不会影响到员工正常的生活,也不会影响员工在外的求职。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履行一些不合理的强制性竞业禁止条款,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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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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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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