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员工必须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并非所有员工都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多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这是因为他们的岗位决定了其最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要注意明确约定签订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即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这与是用人单位签订此协议的主要目的。
(三)应明确员工竞业禁止的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期限不应超过三年。但根据的规定,不得超过2年。如果约定的时间过长一般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约定给予补偿的时间及补偿的数额,该补偿的时间是从员工离职后起算,并且要给合理的补偿。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员工未离职时就给发放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支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发生争议很难能得到法律保护。另外支付的应是合理的,如果数额过低该条款很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
二、企业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违法吗
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也就是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用人单位有权利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但是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不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目前,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按照该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劳动者,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也就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不必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也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