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劳动争议的解决分为协商、、仲裁、诉讼四种途径:
协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要求,但不要激化矛盾。
调解: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30天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仲裁:调解没有解决的,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市、区的劳动局。
诉讼:仲裁没有解决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从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商、调解、仲裁,由劳动争议双方自愿选择其一,提起诉讼则须在仲裁后进行。
二、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三)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