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保 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有明确的被诉人 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比较广泛。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以下十个方面的劳动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 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 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等情况下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二、口头申请仲裁是否有效
我国《劳动法》第82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都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比口头申请具有明确、条理化和稳定性,具有书证的证据效力。同时,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有利于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有助查明申请仲裁的时间以便确定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期限规定。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口头申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