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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有几种类型,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

此文章帮助了127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伤保险有几种类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赔偿) 制度。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型︰雇主责任保险制与社会保险制。

雇主责任保险制有两种情况:一是伤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而雇主对职业伤害的赔偿,有些国家是由雇主个人行使的,也有些是由雇主群体(例如雇主协会或雇主联合会等)行使的。如果工伤还涉及其它方面,出现争议,法院或国家有关机构将出面解决﹔二是雇主为雇员的职业伤害风险实行保险。这些雇主只能通过向私人保险公司投保而得到保险。这类保险公司征收伤害保险费,通常是根据各企业或各产业部门的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或根据工作风险程度而定,保险费可能差别很大。雇主责任保险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病,例如,当某个企业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可能会造成破产,从而使伤亡者无法得到必要的补偿。为此,许多国家逐步实行了工伤社会保险,为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护。社会保险的主要做法是由国家立法,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工伤保险事务,强制执行,统一筹措(集)资金,共担风险。凡是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行业雇主协会)交纳工伤保险基金,而由社会保险机构(或行业雇主协会)支付伤残补助金。这样既可以使受伤害者及其家属得到相应的待遇,又可以避免工伤保险成为一个企业或某个雇主个人承担的保险。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的工伤医疗费都是免费的,受保人原则上不交纳费用。事实上,这一保险制度远比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普及。

二、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

工伤保险根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它具有补偿和保障的性质,经费由企业负担,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失业、医疗等))相比较,待遇最优厚、保险内容最完备、保险服务最周到,且易于实现。其性质和特点如下。

(一)具有强制性

工伤保险是宪法确立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建立法规强制实施。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工伤具有突发性,多属意外事故;同时工伤也有不可逆转性,其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对个人也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因而工伤保险应该是强制性的。

(二)具有社会性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1987年141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有96%的国家有工伤保险。其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的人数众多,对整个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可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劳动风险与未发生劳动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切实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三)具有互济性

工伤保险可以通过统筹的基金来分散劳动风险,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办法。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和地区之间承受的不同压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了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形成保护机制,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

(四)具有福利性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要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应当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经办,为受保人服务。

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保障受保人的基本生活,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现分配,具有任意性和盈利性。前者是非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管理,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主要讲经济效益。据专家分析,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只占收费的30%~40%,且是一次支付;工伤社会保险可以80%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保险金。实践证明,商业保险决不能代替工伤社会保险,但可作为工伤社会保险的补充。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员工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鉴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没有办理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补偿,对这一点,劳动者要多加注意。另外,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补偿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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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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