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二、计算工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计算工龄的情形
1、招工及录用时间:经劳动部门招用的各类型固定工人,档案中应具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表》或原始的《转正定级表》,其参加工作时间以以上两表中的记载为准。
2、人事局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博士生,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以《转正定级表》的原始记载为准,1985年以后毕业的职工档案中应有人事局统一开具的《派遣证》或《报到证》。
3、在兵团劳动的知青、由我市统一组织插队、插场或个人“回乡”、“投靠亲友”下乡插队的知青(包括异地转插的知青),经当地知青办批准注册的,其兵团、农村、农场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4、参军期间可以连续工龄。入伍时间应以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时间为准;退伍时间以批准退出现役时间为准,干部复员、转业以办理离队手续为准。
(二)不计算工龄的情形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