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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程序,用人单位不得裁减的人员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92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制定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

(3)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听取意见;

(4)正式公布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被裁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及优先录用人员情况。

二、用人单位不得裁减的人员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经济性裁员要对劳动者作出经济性补偿,但是依法应当给与的补偿却被企业大加克扣。依据我国劳动部作出的经济补偿办法,应当是企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公司以经营不善或者财务不佳为由不作此赔偿的,就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对此要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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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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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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