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制定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
(3)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听取意见;
(4)正式公布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被裁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及优先录用人员情况。
二、用人单位不得裁减的人员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