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劳动争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由人民法院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从根本上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有助于监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利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效力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解释》主要体现了《劳动法》保护中的弱势群体。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回避原则;着重调解的原则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以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原则。
劳动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劳动工作的专门部门,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外,工会等有关部门都从事企业生产、安全、工资福利、等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也比较熟悉;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是代表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直接受理和负责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的原因、过程等情况比较了解,且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多向这些部门调查,密切与之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