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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与医疗期的区别,关于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107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职工病假与医疗期的区别

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在于,两者性质不同,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是人体在患病后所自然需要的休息时间;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由法律确定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期限。病假的程度根据病情确定,病重则休假时间则长;医疗期的标准则由法律确定,对具体疾病因素考虑较少。

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需要请病假;医疗期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密切。医疗期其实建立在病假基础上,当员工病假期限短于医疗期时,不得解除,当病假期限长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

二、关于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者的医疗期自劳动者病休之日开始计算,按照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期限在一定的时间内累计计算。即便劳动者在累计计算的期间届满后,累计病休天数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的,劳动者的医疗期仍然应自累计计算期间届满之日终止,剩余的医疗期限劳动者就不能再享受了。

具体的累计计算期间为: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例说明:一职工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其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病休,那么其3个月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期间自2008年12月1日始至2009年6月1日止,该职工在该累计计算期间内病休累计达3个月,其医疗期便终止。若该职工在2009年6月1日时,病休的天数累计为2个月,并未达到三个月的期限,那么,其医疗期限于2008年6月1日后仍然终止,剩余一个月的病休期限,该职工就不能再享受。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依法应当继续享受工资发放,所在单位不能不发或者少发。职工负工伤,一般来说,单位会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治疗费用,但是对其他如交通费、工资就不会发放。其实这种行为非常不合理,虽然依工伤性质不同,工资发放有差别,但是职工所在单位不能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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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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