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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9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责任有谁承担。企业非法用工、单位变更、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被借调期间、企业破产,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有谁承担呢?本文将为您一一解释。

(一)非法用工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单位变更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三)承包经营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四)借调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五)职工下落不明者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工伤保险责任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根据职工服务单位的不同,职工发生工伤保险后,其承担责任存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形:

(一)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时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二)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三)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四)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五)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员工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鉴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没有办理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补偿,对这一点,劳动者要多加注意。另外,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补偿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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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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