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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的特点,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1773人  作者:中山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就业的特点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它有以下特点:

(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

(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

(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原则

方针是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

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2)平等就业原则。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4)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

(5)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解决劳动就业的根本途径是: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

(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

(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

(5)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6)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征:

(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

(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

(1)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2)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系统管理。

(3)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实行帮助、指导。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中山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自己的利益,最好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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