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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此文章帮助了49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暧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及有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

(6)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7)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调动转移工作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我国法院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15日,即案件当事人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书不服,应当在收到该仲裁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是,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二审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时限是,自第二审法院审查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于超过规定时限未作出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案件审理法官予以解释,咨询未果的可以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就该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劳动部答复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这个前置程序,而这一程序又是法院是否立案审理的关键,因此劳动者也应注意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和用工方产生纠纷若不能协商处理,可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以其强制力保障双方各自的权益。但要怎样进行仲裁诉讼才能获得合理的赔偿,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当事人在面对这类问题的时候除了要找到相关法律的支持,重要的还有证据的搜集,除了合法,还要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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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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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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