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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工伤残疾后退休金如何发?

此文章帮助了77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劳动法》颁布以后,许多企业和劳动者都来咨询《条例》第三条该如何理解的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如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于关系到企业的用工成本和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引发相关的争论实属常见。

目前问题的焦点不在于“累计工作的年限”是指“同一单位累积计算”还是“不同单位累计计算”,因为该问题已由人大法工委官员给予了解释,明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计算是指不同的单位的累计计算工龄,换言之工龄应从入职后开始计算,而且允许中断。而目前存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困惑是,以前在外地工作的员工工作年限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上海本地户籍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手册》予以认定。

目前企业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统一认定在外地工作的工作年限归于无效,但在本市其他单位工作的年限予以承认,但必须提供证明。这类企业的理由是,企业没有义务也无法去审查员工在外地的工作年限。

第二,建立外地员工工作年限申报制度,让外地员工提供外地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明,譬如、劳动局证明材料等,若不能经过审核,只能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第三,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员工个人情况(年龄职务等)与员工自行约定一定比例的工作年限。譬如基层外地员工统一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基础上增加2年就属于这种情形。

以上几种方法到底哪一种比较合理,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是否由企业自行决定?作为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工作年限的计算应当遵循“依据客观事实”的原则,在劳动者能够证明过去的工作年限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但予以承认;其次,对于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丧失相关证明证据的情形,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工作年限”,如果双方没有异议;第三,公司的证据审查权不应当过于严苛,凡是真实有效的证据都应当认可,而不能自行决定提供材料的限制范围。

二、工伤残疾后退休金如何发

残疾退休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生计件工资制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历为基数),由社会保险部门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200%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0%为基数计发,残疾退休金每年定期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依法应当继续享受工资发放,所在单位不能不发或者少发。职工负工伤,一般来说,单位会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治疗费用,但是对其他如交通费、工资就不会发放。其实这种行为非常不合理,虽然依工伤性质不同,工资发放有差别,但是职工所在单位不能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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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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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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