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划定:具备下列前提的职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划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划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间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划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需符合一定的前提。
一是按照划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划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前提。按照划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职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需按划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划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长短因本人意愿间断就业。一般来讲,间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间断就业,即失业职员不愿意间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间断就业;自愿间断就业,即失业职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间断就业的职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鉴戒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职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职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把握失业职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职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职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职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职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职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举措措施,不断进步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条件,也是失业职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前提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职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门,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职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糊口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题目。在认定失业职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先容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流动为衡量的尺度。
失业职员必需同时知足上述前提,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前提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划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职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实,告知其按照划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实,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职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实。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可分为两种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即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双方商定的合同终止前提泛起,合同终止履行,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造成失业。
2、解除劳动合同。即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法的划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详细前提:一是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前提的,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轨制的,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铺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出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难题,确需裁减职员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以为全部丧失或者部门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并在划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及法律、行政法规划定的其他情形泛起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行为无效,劳动者应当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根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提的划定,除失业职员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外,因上述其他原因造成失业的,均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失业职员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前提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失业职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实,证实应当注明失业职员的姓名、春秋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内容,并告知失业职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经办机构提出申领申请等。
(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职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案。
(三)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实、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实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实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前提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一个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核符合申领前提的,应当为失业职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职员按月到统一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条例》对失业登记的期限未作详细划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划定失业职员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对失业职员来讲,可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第二日至当地划定的登记最后期限之日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办理失业登记。对有合法理由,如未被告知失业保险有关权利、因疾病、天然劫难等原因无法在规按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失业职员可以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实,经办机构认可后,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