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怎么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职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职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是保障失业职员基本糊口的有效措施,也是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相衔接的重要方式。按月发放,可以保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了解失业职员的情况,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时与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从以往情况看,绝大部门地区采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失业职员发放现金的方式。在一些地区,也采用了失业职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方式。按照《条例》划定,应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凭证,失业职员到指定银行兑现。这样做,可以减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现金使用量,进步资金的安全性,是发展方向。目前一些还不具备银行代为发放前提的地方应积极创造前提,尽快实现银行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论采取哪种发放方式,都要保证失业职员能够定期、足额地领到失业保险金。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失业职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实。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可分为两种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即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双方商定的合同终止前提泛起,合同终止履行,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造成失业。
2、解除劳动合同。即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法的划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详细前提:一是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前提的,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轨制的,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铺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出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难题,确需裁减职员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以为全部丧失或者部门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并在划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及法律、行政法规划定的其他情形泛起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行为无效,劳动者应当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根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提的划定,除失业职员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外,因上述其他原因造成失业的,均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失业职员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前提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失业职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实,证实应当注明失业职员的姓名、春秋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内容,并告知失业职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经办机构提出申领申请等。
(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职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案。
(三)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实、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实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实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前提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一个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核符合申领前提的,应当为失业职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职员按月到统一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条例》对失业登记的期限未作详细划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划定失业职员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对失业职员来讲,可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第二日至当地划定的登记最后期限之日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办理失业登记。对有合法理由,如未被告知失业保险有关权利、因疾病、天然劫难等原因无法在规按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失业职员可以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实,经办机构认可后,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