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的制度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吗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但在实践中,也有许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比较混乱、不合理,甚至还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与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现象。因此,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呢?对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据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解决劳动纠纷中适用必须具备合法的条件和制定程序。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一)平等自愿 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缔结合同时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是以主体资格出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都要依法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以用人主体的身份,借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提出不平等性的附加条件。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自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充分地体现了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图,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协议。自愿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愿独立地完成意思表示,他人不得强迫对方完成这种意思表示。
在现实中,有3名同一所大学的应届毕业生给同一家用人单位寄的自荐材料中,都自称是校学生会主席,这种不真实的做法违背了自愿原则。广东东莞一工厂为防小偷,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一天至少三次对近1000名员工进行搜身,有的人一天要被搜身五六次。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多次外国人打中国工人的情况,许多外来民工敢怒不敢言,他们表示来这里为了赚点钱,受点委屈也就算了。“中国在线”员工在期间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大大小小的网络公司中,这样做的不在少数。安徽一公司规定,同事之间不准恋爱结婚。在广州一家外资银行工作的胡小姐由于违背了公司禁止同事恋爱的“爱情合同”,不得不黯然辞去月收入6000多元的体面工作,离开了公司。这些都是与法律规定的原则相违背的。同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押金”也违反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
(二)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且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
(三)遵守法律和道德,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否则,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不仅得不到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也不能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和善良风俗。当事人双方均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不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