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一)医疗待遇:凭医院出具的收费单据主张
(二)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单位按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标准70%发放伙食补费;
(三)陪护人员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标准:伙食费按规定报销,交通费实报实销,陪同人员最多2名;
(四)停工留薪待遇:出外就医的,所说上述按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定,职工因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延期也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五)生活护理待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上年度省、区职工平均工资50%、40%、30%;
(六)辅助器具费用;
(七)伤残待遇:
1、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②从工伤保险全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从工伤保险全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受伤前一个月本人缴费工资90%、85%、80%、75%;
④伤残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若无,由工伤全权补足;
2、五至六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七至十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偿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殘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八)旧伤复发医疗费、护理费;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医院检查费(发生才有);
(十)劳动仲裁费(发生才有)。
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经部门的职工。
(二)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结算表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医疗费用包括门诊(需提供原始的门诊病历、电脑发票、药费电脑小清单)和住院(需提供出院记录、原始出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
6、鉴定费原始发票;
7、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8、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需要供养的,应提供供养直系亲属户籍身份、婚姻状况、生活来源情况等证明(乡、镇及街道以上相关部门);供养对象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提供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出具的就业或服兵役情况证明;供养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用人单位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