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女职工怀孕后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生育卡(证)、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向档案寄存机构提交),用人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备案。女职工生育后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于每月中旬持《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凭证,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医保中心核准后,应将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医保中心直接拨付到生育女职工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
二、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
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决定着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障程度和保障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确定的征缴原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并规定征缴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为合理确定我市的基金提取比例,经反复测算并结合外地作法,确定了我市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为0.4%,生育保险基金只对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不负责生育津贴。其它单位为0.8%,生育保险基金负责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以后根据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逐步调整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