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
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以实际劳动行为为唯一认定依据。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劳动行为。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行为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记录;是否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记录。
第二,当事人适格,即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一是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主要从其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文化技术水平等方面认定。作为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国家允许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限度和要求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的限度和能力等。
值得探讨的是,在实务中,许多没有工商登记(包括未登记、被吊销、撤销等,下同)的组织实际上招用员工为其劳动并支付报酬(多数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工商登记是工商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并非有关组织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必须条件,不能因未进行工商登记而否定其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并且,若否定为劳动关系,则对提供劳动方不能予以劳动保障(涉及法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失业保险等),对劳动提供者是极度不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7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8也采纳了该种主张。
二、如何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维护权益
作为劳动者,首先应当有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尽量做到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上岗,从根本上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然而我们也知道,现在劳动市场是需方市场,劳动者有时为了保住饭碗,而不得不接受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对于这种情况,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证据已保护自身的权益:
1、搜集、保存工资单、工资条、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工作单位邮箱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名片、单位通讯录、单位工位号、单位工位照片等等与工作有关的各种证据,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搜集、保存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比如你应该保留自己曾以书面形式如申请书、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单位尽快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书信或者谈话记录、你提交的各项表格的复印件、以及单位以各种原因暂不与你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函件等等。
3、搜集、保存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取得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单位的通知书、相关公司文件或证人证言等等。
在完成上述取证工作后,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提出合理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单位仍不同意与你签署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如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