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后,必须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残疾等级评定的结果是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那究竟由哪一个部门来做鉴定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在我省,残疾等级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一、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贴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相片并加盖公章,由医师填写伤病诊断治疗经过并签名。
第二、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诊断结论(附相关的检查和化验结果)须由两名医师签名(其中一名必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由指定医院医务科、防治科或预防保健科加盖公章。诊断结论有效期为半年。
第三、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诊断结论、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残疾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