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班时间发病能认定工伤吗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通常情况下,我们看员工受伤或发病是否属于工伤,主要根据以下三个因素进行判断:
1、工作时间
2、工作地点
3、工作原因。
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符合工伤认定要件中的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要件。但发病无直接证据表明和工作原因有关,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例外情形规定。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认定为工伤。
由于工伤问题涉及员工的重大权益,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原劳动部针对一些争议问题曾经出台了一些复函形式的法律文件,做了补充规定。其中《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的规定:“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但是1996年7月11日劳办发[1996]133号《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又做了补充规定:“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调查,在处理此案时,应当注意郭云梅在发病前两个月,有连续加班加点工作的具体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郭云梅高血压病的复发。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按照这个文件精神,郭云梅经抢救造成全残,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劳动部96年的文件精神还是归结到工伤认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工作原因”。
因此综合上述两部法律文件,合肥劳动关系顾问劳动专业律师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发病前有连续加班加点工作的情况,而影响了病的复发的,则有权要求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综上,员工在工作时间发病并非绝对的属于工伤。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在加班时间发病,认定为工伤有不同的标准,获得的工伤待遇也有区别的。
二、身体多处残疾如何评定等级
对伤残复杂如何办,复合伤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评残标准已有规定。世界本身是复杂的,职业伤害也多种多样,工伤职工的残情的复杂程度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显然,国家标准不可能评列所有伤情,而我们可以根据10个等级的框架和其相应等级及残情进行评定。基本做法是: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的职工,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时,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根据这个评残原则,许军有两部位受伤,应首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残,双肺叶切除单项评残为5级,生殖功能重度损伤单项评残亦为5级。根据晋级原则,许军有两个5级,可晋升为4级。有了晋级的规定就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许军达到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这里要说明,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退休不叫提前退休,而改称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因为工伤致残职工只要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就可以退休,从来没有年龄和工龄条件的限制,不存在是否提前的问题。提前退休是相对养老保险而言。现在经过工伤保险改革,就要把工伤全残退休与养老退休区别开来。这里只是提法不同,实质还是办理退休。一般来说,1~4级工伤职工的待遇略高于正常退休职工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