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同时主张吗
我们首先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个人存在过失,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使解雇权的无须承担补偿责任;存在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即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从上述规定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解雇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对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同意并只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因考虑到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还包括无理由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故在司法实践中仲裁部门对劳动者的上述请求通常会予以支持。但对于主张了经济补偿金后又主张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仲裁员会要求其明确请求,并只能择一予以处理。而劳动者在仲裁时已明确的诉请及其对解雇行为性质的意见,将会对其今后诉讼产生影响。因此,在提起仲裁时劳动者应充分考虑,理性选择。
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通知后,选择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并获得了支持。在此之外,还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两项请求显然是矛盾的,这一请求难以同时获得支持。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