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风险
劳动仲裁的7种仲裁风险,发生劳动争议确当事人留意避免。这7种劳动争议风险分别是:
1、仲裁哀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哀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用度外,对其不当的哀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期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哀求。
3、逾期改变仲裁哀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哀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合法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半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5、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划定的除外。
6、不按时交纳仲裁用度的风险。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划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难题无力交纳仲裁用度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部分的证实,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用度的缓、减、免交。申诉人无端不按划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按自动抛却申诉处理。
7、不当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量力而行,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怎么算劳动争议申诉时效
一般人都知道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60天,即《劳动法》第82条所划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旬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85条划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又划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的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
这里要严格区别“争议发生之日”和“事件发生之日”两个概念。申诉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由于6月1日劳动者以为权利没有受到侵害,而8月30日劳动者就感到权利被侵害了;当然,劳动者需要有证据证实某工地曾在6月1日承诺顺延到8月30日兑现劳务工资。假如没有证据,仲裁委或法院就有可能将2005年6月1日确定为“争议发生之日”。所以劳动者碰到劳动纠纷时要留意搜集保留证据,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