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起诉状的事项
劳动争议当事人要向法院起诉,应当留意法律对起诉前提的基本要求,主要前提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详细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此外,还必需符合起诉时效的划定,也就是当事人必需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当事人起诉时应同时提交仲裁裁决书,一方面说明劳动争议已经由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证实是否符合起诉时效的划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员会做为被告,因仲裁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公断机构。劳动争议案件诉至法院后,诉讼当事人还是劳动争议原来确当事人。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效副本。书写起诉状确在难题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春秋、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以为符合起诉前提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以为不符合起诉前提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哪些纠纷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纠纷仲裁委都受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目前只有以下纠纷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划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特定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5)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因返还订金、保证金、典质金(物)发生的争议或因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
(8)法律、法规划定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