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劳动合同如何认定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劳动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也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怎么规定
在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确立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个种类,其中第一类是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中有一方或双方并非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第二类则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内,劳动者不能结婚、生孩子,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第三类则属于补遗性的规定。凡属于该三类的,均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27条也有类似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