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劳动律师  >  工伤  >  工伤待遇  >  法定医疗期与实际医疗期不一样怎么办,如何处理?

法定医疗期与实际医疗期不一样怎么办,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81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法定医疗期与治疗的实际医疗期不一样怎么办

法定医疗期是法律规定的在劳动者患病(非职业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法定医疗期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主要是关于法定医疗期主要由两个法律性质的文件的规定:一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二是《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根据这两个文件,法定医疗期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两个因素来决定。根据你的情况,你的法定医疗期应为三个月(参加工作年限在五年以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年以内)。

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是指患者从发病(伤)到治愈或者病(伤)情相对较为稳定所需的期限。它是一个医学概念。它由医疗机构或者医生根据病(伤)情和诊疗常规确定。

法定医疗期并不等同于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有可以法定医疗期长于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也有可能有可以法定医疗期短于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当然也有可能相等。

二、法定医疗期与实际医疗期不一样如何处理

明白了两个医疗期的不同,然后才好理解法定医疗期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的法律责任问题。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法定医疗期满时,如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也届满,劳动者仍能回原岗位正常工作的,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此时,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但要依劳动合同法和当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中山市的实践做法,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2、法定医疗期满时,如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也届满,劳动者不能回原岗位正常工作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的,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如此时,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但要依劳动合同法和当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中山市的实践做法,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3、法定医疗期满时,如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仍未届满,此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的规定。

4、法定医疗期满时,如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仍未届满,而此时,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但要依《劳动合同法》和当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中山市的实践做法,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还要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5、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的法定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医疗期满时终止。

综上所述,你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0月30日到期,此时你的法定医疗期未满,单位书面通知你顺延到法定医疗期满时终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单位在2008年12月15日到期终止你的劳动合同时,因治疗所需的实际医疗期仍未届满,你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依法应当继续享受工资发放,所在单位不能不发或者少发。职工负工伤,一般来说,单位会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治疗费用,但是对其他如交通费、工资就不会发放。其实这种行为非常不合理,虽然依工伤性质不同,工资发放有差别,但是职工所在单位不能克扣工资。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劳动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北京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劳动律师工伤待遇频道为您提供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关于工伤待遇专业知识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