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协议何时签订
跳槽、离职是在任何行业都很正常的行为,业内主创人员离职,甚至带着团队集体离职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尽管干系重大,像该网络公司这样对离职人员发出“业界封杀令”并动用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的却不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该约定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同时需要双方的共同遵守。若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就不能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另外,员工在离职时未作工作交接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前提是公司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积极寻求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肯定的,但任何维权行为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应有合法1有效的证据,同时,亦应注意管理的尺度问题。
二、如何规范竞业限制权利义务
为了规范保密和竞业限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这一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相应的条款,达到防范员工泄露自身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的目的。即法律允许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