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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工伤保险中的法律地位,工会在工伤保险中的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44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会在工伤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在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都要成立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普遍实行“三方协商”的机制,工会是极其重要的一方;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工会组织要维护的职工的最基本的权益。工伤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权益保障制度,特别是在职工与单位拥有不同的谈判能力的情形下,工会组织的参与,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会在工伤保险中的权利

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会组织的权利有:

(1)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在劳动保障部门等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和标准时,提出意见;

(3)申请工伤认定;

(4)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5)参与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6)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7)制止冒险作业;

(8)纠正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员工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鉴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没有办理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补偿,对这一点,劳动者要多加注意。另外,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补偿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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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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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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