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社会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它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者实施保护,但它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因此,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而不由当事人任意自行指定。
(三)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保险,即不问投保人和承保人意愿如何而由国家法律直接作出规定。
(四)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付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而是与一系列劳动服务工作(培训、、生产自救等)紧密结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
(五)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什么情况下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确定社会保险待遇是否可以给予,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劳动能力丧失。职工由于伤、病、残、老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减退或完全丧失,从而不能从事工作或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获得不同项目和不同等级的待遇。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二)劳动能力中断。这包括一般职工的伤、病治疗期间和女职工生育期间,暂时不能从事劳动和工作,待特定原因消除,劳动能力即可恢复。
(三)劳动能力使用中断。指失业。
(四)职工。凡具备条件之一者,有权享受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