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哪些情况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于两种: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限制。
二、违约金数额有什么限制
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处的违约金已经没有惩罚作用了。
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行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过高。
目前,一些地方立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或出资招用劳动者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而《劳动合同法》对于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况有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地方劳动合同条例或规定中与其不一致的,均应该以《劳动合同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