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义务
1、社区(街道)、镇、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受理调解纠纷可以根据劳资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或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主动(参与)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在调解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调解委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3、劳动争议的调解,首先调解员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其次在调解时,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如果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达不成协议,制作笔录,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4、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社区(街道)、镇、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自收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
二、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