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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原因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1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通过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依法对原定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删除,重新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能够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的时期,是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也是确保劳动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和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

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应是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而非全部条款,并且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1)是依法可以进行变更的条款。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单方面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在劳动合同变更时,通过修改、删除等方式规避自己的法定责任是无效的,比如逃避为劳动者办理失业和养老保险等。

(2)是尚未履行或处在履行中的条款。如果某项条款已经履行完毕,则没有变更的必要,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即可。

(3)需要变更的合同条款,是引起合同变更原因所指向的条款。前面提到,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情况发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那么需要变更的条款应当指向那些当初确立劳动合同时所考虑的,但是在变更时发生较大变化的因素。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是什么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很多,涉及的可变更条款也较多,大致可分为三类。⑴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变更的。比如企业因为改制、转产或流程重组,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薪酬福利待遇。⑵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比如因为家庭或求学等原因需要改变工作岗位的,患病、负伤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不能继续胜任现有岗位而申请掉换工作岗位的。⑶客观方面的原因。比如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必须修改原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的等。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的变更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用工方不能以此为由解雇劳动者或者对劳动者作出克扣工资等处罚措施。劳动者需要注意,面对用工方作出更改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可以拒绝的,如果用工方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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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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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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