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部分没填可以吗
员工手上有一份公司已盖章的半空白劳动合同,现实中倒不常见。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入职时间以及工资等重要项目均为空白。从这个角度来看,你所在的公司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没有建立有约束力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会为此付出代价的。
有一些中小企业私下传递员工管理经验,认为劳动合同上如果留着空白不写,只让员工签字,这样万一发生什么状况,处理起来会比较灵活。但是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孰不知此法仅限于公司收回全部签字盖章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不该将已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当然,在这里也要说明,如此算计员工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一些企业自恃占据了招用人员的优势,故意让员工签下空白的劳动合同,这样是得不到员工拥戴的,企业文化也无法良性循环,相信会得不偿失。
改变入职时间的意义不大,除非希望通过这一项来增加本单位工作年限。但是要明白,这一点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材料进行抗辩,比如入职时填写的面试表、交金记录等。
合同期限是最说不清楚的一项。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少采取将合同期限留空来实现,这样做也不合常理,容易被纂改,更何况单位那份上有合同期限。所以,留空只能证明这份合同原先就没有填写内容,而不是表示无固定期限。
《劳动法》上有双倍工资的仅限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情形。不过,公司要解除的劳动合同,而没有合法理由的话,其可以索取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当赔偿金。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