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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如何审查,集体合同与集体谈判的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26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集体合同如何审查

根据《劳动法》第35条和《集体合同规定》第42,46,47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的。问题是集体合同的草案是首席谈判代表签定的,草案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然后由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定的,现在集体合同又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或者提出《审查意见书》,是不是违背了职工和企业已达成的意愿。我认为这要从审查的内容和目的来看。《集体合同规定》第44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可以看出,前两条是程序性的审查,它的目的在于从程序上保障签定合同的公平,后一条是对集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法律规定的是最低的保障,那么集体合同就不得低于此水平或与法律相抵触。所以,审查的目的是应该为处于弱势劳动者的利益的。但是,如果审查部门因为某种利益使得集体合同的生效迟延或合理的内容遭到拒绝,那又有谁来保护弱者?我认为可以建立同级工会的质询和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报监督程序,以促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地履行职责,甚至有必要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集体合同与集体谈判的区别

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企业代表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一方推选的代表(见《集体合同规定》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分俩者的目的在于:集体谈判的代表行使的是“代表权”,最终只能形成集体合同的草案,而集体合同的真正主体是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就确定了集体合同的主体),“代表”只是在已被通过的合同上签字,所以代表不能超越权限直接订立集体合同,使集体合同流于形式。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建立劳务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劳动者与用工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与双方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若没有签劳动合同,用工方固然会负赔偿责任,但员工对开始劳务的时间和应有待遇也难以证明。因此,当以劳动合同进行约定说明,方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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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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