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怎么收费
根据有关规定,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外地劳动力纠纷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现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按规定实行收费。
(一)仲裁收费标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收取仲裁费。每案收费标准为300元。对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如需要异地调查、作各类鉴定等的案件,按实际开支收费。
(二)仲裁费承担 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预缴。申诉人逾期不缴的,作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实际承担的仲裁费,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处理结果进行确定。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三)仲裁费缓、减、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经审批可以给予缓、减、免。申请预缴仲裁费缓缴或实际承担仲裁费减免的,劳动者当事人应在收费截止日之前(含当日)提供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的低保或其他困难证明,及书面申请书,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批。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一)立案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立案时需准备下列手续:
1、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住所、联系电话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3、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4、事实与理由。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案件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的撤诉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四)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五)申请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续:
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被申请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续:
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