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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工伤吗?

此文章帮助了91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作了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参照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却未同时规定工伤认定时效的延长、中止和中断,使在特殊情况下的伤亡职工丧失工伤认定申请权。如职工本人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技术问题当时未能发现伤害,而是在一年后才被确定伤害,因此丧失工伤认定申请权显然是不公平的。另外,目前一些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发生事故后往往因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及病休期间的全额工资,而误以为其已享受工伤待遇,后因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才发现并未认定工伤,此时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一年期限。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劳动部门以“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较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可以适当认定的规定表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以该申请时限应具有诉讼时效的特性。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有无特殊情况,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成立,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工伤吗

错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直接确认工伤?

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错过工伤认定时间,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驳回后,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很多法院的做法是认为工伤认定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行使,必须对此行政权力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法院行政庭才能处理。民事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不宜直接认定工伤。因此对于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以没有工伤认定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起诉。笔者认为,错过工伤认定,法院不给予劳动者法律救济,就等于剥夺了劳动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使得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无法主张。为弥补此一法律漏洞,民事法官处理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应行使法官释明权,允许劳动者变更诉讼请求,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参照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判令用人单位承担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在受到工伤的情况下,申请工伤鉴定对员工申请工伤赔偿很有帮助,为劳动者提供了支持的基础。但是申请工伤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30内应当提出申请,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内应当申请,超出时间的得不到支持。工伤鉴定对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建议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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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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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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