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的差距减少企业成本而滥用试用期,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上述规章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也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3个月或6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单位往往要“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