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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此文章帮助了92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1]157号

【颁布时间】 2001-10-01

【实施时间】 200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 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更加有利。在以往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对劳动环境的规范没有强制规定,这就造成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经常遭受身体损害。但是在现在的劳动规范中,用工方必须对劳动者的安全负责,必须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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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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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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