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原则
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是处理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就是通过法定机构和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促进的稳定。
(二)合法、公平、及时处理争议
合法是指,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使处理结论得到当事人的有效执行。公平是指,对集体合同争议进行公正处理,使争议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服气。及时是指,迅速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特别是对那些有可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合同争议,更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加以妥善解决。
(三)保障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集体合同争议区别于其他劳动争议的特点是,它涉及面广,影响广泛,特别是那些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企业或行业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要通过各种必要的手段制止或限制发生此类集体合同争议。即使发生了此类争议,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及时、妥善地解决那些涉及面广的集体合同争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可以分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类。与此对应,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两大内容也就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这两种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其处理程序、处理机构都有所不同。
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规定》第53条规定.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即由申请处理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协调处理机构或者人员提交处理申请。协商机构或者人员在收到该申请时接受该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在受理申请后,协调机构或者人员应该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以便进一步进行处理;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通过调查,掌握相关的资料.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需要制定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制定方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处理,使其尽量接受协调方案;
(五)制作(协调处理》:其中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