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的范围是什么
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但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的地域协商,原则应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的就业范围限于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明确界定,即“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必须注意,《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限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而不是业务、产品或者职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法律条款。
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一)竞业限制可以有效避免高级和核心人才的流失,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使用范围缩小,成本增高,代价高昂,企业应谨慎运用,不要轻易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对没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员工一签订限制协议。
(二)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按规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如果企业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无法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三)为避免出现纠纷,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最好明确本单位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可以列出竞争单位的名单)。
(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定要记得约定违约金。只有约定了违约金,一旦劳动者违约,即使企业没有损失,也可以依据违法责任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话,企业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反之,如果事先不约定违约金,当劳动者违约而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话,企业是无法主张赔偿的,即便造成损害,也要证明损失的存在才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