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拒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单位不帮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将受到严厉处罚。《管理规范》规定,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
另外,对逾期不办理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在30日内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的程序
申请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时先持下列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
1、填写好的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申请表》;
2、单位注销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单位凭经审核盖章的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注销申请前,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①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②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③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中心封存户并通知职工。
单位经办人确认单位账户余额为零,结转人数为零(若结转人数不为零时,单位经办人需填写好一式三联《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房公积金汇缴额、汇缴人数变更清册》)才能办理。职工死亡前未办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则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卡账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第一联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后报送市中心会计处,办理相关支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