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如何审理劳动案件
劳动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诉,其他未经委托无权起诉。
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起诉的时间,必须是劳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否则不予受理。
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仲裁申诉须提供什么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资清单;
4、其它证据、证明材料(如是工伤赔偿,则需提交工伤认定书、伤残能力鉴定书、病历卡、伤前十二个月工资清单等。如是开除除名,则需提交开除决定书、除名决定书。如是履行合同,则需提交解除合同证明书、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解约前十二个月工资清单等);
5、劳动合同;
6、根据申诉标的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