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国家关于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条例》以国务院名义颁布,属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目前是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虽然目前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没有统一的认识 ,但至少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主体合法。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可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视为用人单位(因此韩某所在的环卫处是用工主体),而韩某的身份就是劳动者。
(二)程序合法。从形成劳动关系的程序来看,书面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基础标准,因此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我国劳动法未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提出具体要求,给一些用人单位规避劳动行政监管提供了可乘之机,也给判断劳动关系确立与否带来了难度。因此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适用范围第2点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可见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和权利,就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可见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存在的绝对前提条件。在本案中可以看出环卫处与韩某虽然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签订有一个岗位责任制,但是环卫处个体工作中不仅提供了劳动工具,而且履行了具体管理环卫工人的职责,其岗位责任制名为承包合同,实为一个变相的劳动合同,据此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三)内容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合法。作为劳动合同而言,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或人民法院确认。可见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利用不平等的地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不对等合同中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工伤认定的期限有多长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类:
1、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